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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增加百亿资金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次数: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目前每千瓦时4厘上调至8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

  电价附加资金缺口已达100亿元左右,此次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4厘提高至8厘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据了解,我国2006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按照中标价格收购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规火电上网标杆价格的部分,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2厘/千瓦时,2009年11月起调至4厘/千瓦时,此次是第二次上调。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4厘提高至8厘。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电网企业代征。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可再生能源高于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差额,可由电价附加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等。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

  ——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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