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财政部和发改委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
节能清单将于2010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9年11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节能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节能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节能清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公告。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节能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节能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