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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权下放地方 将加快审批速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为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近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规定从08年7月1日起,商务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材料的核对权限下放到地方商务部。  

  据了解,2006年7月,为抑制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加强外商投资房地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准入、开发经营管理以及机构和个人的购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随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等事宜,2007年的6月,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2007]50号 ),要求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明确提出,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从此次的23号文件看,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后(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同时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和加强监管的相关规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将填写完备并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附后)送商务部,商务部依法予以备案。核对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商务部的核对权下放后,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季度随机抽查5-10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商务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核对材料送商务部。同时明确,经核查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通知外汇管理部门取消公司外汇登记,并取消其外资统计。

  从文件看出,此次规定出台,只是将核对材料的审批权下放。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向各地商务部的备案材料据仍需根据171号文50号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下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  

  对此文件产生的影响,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认为,外商投资房产的备案权下放至地方,此项措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审批的进度,对目前海外开发商合作拿地时,以往在审批备案时间上的顾虑,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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