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二、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暂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执行现行的贷款政策,基本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六、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持续和稳定。各区县要在满足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所需住房用地的同时,确保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
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合理定价,促进商品房销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八、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住房合理消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利用政策出台之机伺机抬价和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