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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取消行政审核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22     浏览次数:

继上周四,国资委公开表态支持中央企业增持或回购上市公司股份后,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上市公司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行为取消了行政审核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规定拟放松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的管制,是想通过程序上更加灵活为上市公司回购提供更多便利,以达到刺激央企回购,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回购无需再等待审核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此次《补充规定》共计11条,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推行完全市场化操作。根据新规,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后,只需向证监会及交易所备案,同时就可以公告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不需再等待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程序上一个重大的调整。而2005年起实施的原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回购实施“备案式的行政许可”,要求上市公司备案之后20个工作日,监管部门出具无异议函后才能实施。
  提高市场操作透明度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新规也提高了回购股份市场操作的透明度。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以及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都要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还要公告实施情况。
  此外,回购价格不能是当天涨停板价格,并禁止在集合竞价期间、收盘前半小时回购,以及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严防操纵股票价格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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