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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解读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3     浏览次数: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王金付。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航运公司自己拥有船员并不允许船员自由流动的局面已被打破,船员服务机构应运而生。这些服务机构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代理船员办理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对促进船员有序流动和扩大船员就业、方便航运企业管理船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船员服务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船员权益的保护,盘剥克扣船员工资,重复、高额收取费用或者只收钱不提供相应服务等现象,损害了船员的合法权益。因此,为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已于2007年9月1日生效。《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对船员服务机构的条件、申请许可的程序以及取得许可后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制定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提供了立法依据。《船员条例》的规定较为原则,明确了制度内涵,但是缺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规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从而更好的发挥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的基础性管理作用。

    制定《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船员服务机构,制定专门的船员服务管理办法,其必要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需要加强对船员服务的管理。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大量的船员服务机构。由于之前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没有进行统一规范,船员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些船员服务机构以各种形式从事船员劳务活动,部分国外船公司也在国内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直接招募船员,船员服务市场比较混乱,并严重损害了船员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行专门立法,加强对船员服务的管理。

    二是需要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市场。通过建立《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制度,明确船员、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的职责和权利,以及加强对船员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手段,规范船员服务市场。

    三是需要进一步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建立工作制度、船员名册、船员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当诚实守信,维护船员合法权益。规定不得招用未经注册的船员和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船员提供服务,不得克扣船员工资。同时规定了船员服务机构、船员和船员用人单位之间必须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等,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有三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国家鼓励支持公民从事船员职业,特别是在我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为不发达地区的有志青年从事船员职业建立了畅通的就业渠道,增加了就业机会。

    二是有助于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改变目前船员服务市场混乱的局面,维护和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助于提高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航运市场的规范有序,确保船员服务市场沿着健康良性的循环发展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如何对船员服务机构的进行分类和管理的?

    鉴于内河和沿海的船员在管理上的差异,本《规定》将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同时为加强对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管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又分为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在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规定》进一步明确,设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设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主要有哪些规定要求?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共分六章,三十六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其中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员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从事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二是明确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分类、准入条件、设立机构的申请和审批,以及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内容、变更、核查、延续和注销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是建立《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制度。第一,从事船员服务,需要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第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并实施中期核查制度,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范围以及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等,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海事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此外,对有违规行为等情形的发生,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注销、法人依法终止、撤销或者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四是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船员服务机构不同于普通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劳动关系中既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用工单位或中介组织,而船员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一样,其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如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船员条例》的框架下,具体规范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是《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重点也是难点。《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作为《船员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主要是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而船员服务机构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由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来调整,因此只是对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做出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对其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

    五是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应公布收费内容及收费标准。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应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六是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名单公布制度。另外,还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注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细化和充实《船员条例》有关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处罚条款。

    七是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员服务有特别规定。即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的,按照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管理,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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