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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将开展全国超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23     浏览次数:

    全国超限检测站点联网工作从2009年10月开始,力争2011年5月底前完成。根据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按照2009年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提出的“力争在两年内初步实现国家一类治超检测站点与省、部联网互通”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会同各地开展全国超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

    超限信息将实时交换全国共享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加强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但由于超限检测站点信息系统未能全面实行联网管理,各地超限管理信息未能实现实时交换和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难以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全过程监控和联防联治。

    为此,《通知》提出,全国超限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目标是:加快超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超限检测站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超限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超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在此基础上,依托部级数据交换平台,争取在两年内实现部、省、站三级超限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促进全国一、二类检测站和省级管理中心所有超限信息实现实时交换和全国共享,为加强非法超限运输联动治理、方便公路车辆便捷运输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分批实施全国联网

    据悉,全国超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部省联动,协同推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联网工作由部负责指导,并免费提供省、站两级的应用软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超限检测站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与推广,并配合完成全国联网的有关工作。全国联网工作原则上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各地一、二类超限检测站信息系统和省级超限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均应纳入全国联网管理范围。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应充分利用部行业专网等现有交通信息化资源,降低系统建设投资成本与风险。

    全国超限检测站点联网工作从2009年10月开始,力争2011年5月底前完成。考虑到各地超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度等方面的差异,全国联网工作将分批实施。第一批联网的省份为北京、山东、江西、浙江和广西等省(区、市)。2010年6月底前,完成部省联网,开展部省之间的试运行工作,建立相关运行维护制度,同时组织验收及总结。第二批联网的省份为除第一批联网地区之外的其他省(区、市)。2011年5月底前,实现部省之间的联网、调试与试运行工作,完善部级平台的应用开发工作,同时组织验收及总结。

    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此外,近日,交通运输部还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七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治超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路面监控网络,坚持强化路面执法力度,执行统一的超限认定标准,积极推行违法处罚基准制,严肃治超执法纪律,加强治超安全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通过调剂等方式解决治超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并加强与地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在制定本地区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及使用管理办法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范围。

    结合路网结构调整检测站点

    在逐步完善路面监控网络方面,特别是对已经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要结合本地区路网结构和交通量分布与变化等情况,按照“科学布点、规模适度、总量控制”的原则,研究制定检测站点调整方案,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全路网严密监控。同时,对于货运车辆跨区域行驶较为集中的相邻地区,可积极推进区域联动治理,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

    在推行违法处罚基准制方面,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推行违法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指导一线治超执法工作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实施对应处罚,实现治超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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