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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批准京沪试点非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记者20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外汇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为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服务。

   据外汇局介绍,试点机构在规定的年度总额内可办理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和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并可为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境内关外网点限额为1000美元)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的业务。

   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一般由银行网点、特许外币兑换商和一些特约商户组成,针对不同客户人群和客户特点构成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据介绍,试行非金融机构为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服务,有利于发挥经营机构营业时间长、兑换币种多样、经营机制灵活、专业化服务等优势,同银行的本外币兑换业务形成互补,更好地服务于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需要。

   外汇局指出,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机构,应使用外汇局规定的统一兑换标识,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挂牌交易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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