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近些年,我国在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上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减轻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其积极性。但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整体税负仍然较高。以农业银行为例,当前实行8%的营业税税率仍显过高。农村金融的风险和管理成本都较高,过高的税收负担无疑会加大它们的成本。
因此,应该对涉农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所有参与农村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和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应该一视同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性,否则会影响其他机构的积极性。按照目前农业银行贷款中农业贷款只占10%的比例,可以推算,对其免征营业税并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多大的影响。应该通过设置优惠税率或采取税收的财政返还形式等政策引导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涉农领域,或者将涉农业务所征得的所得税成立专项基金,用作贷款损失拨备,冲销农贷损失。为了鼓励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齐头并进,建议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对农产品期货交易等农村创新型金融衍生工具,可采取在一定时期内免税的形式鼓励其发展。
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自我积累的能力,还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拓宽税收优惠的范围。当前我国仅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应在减免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免征种养两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并将对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它涉农保险业务。
二是财政出资,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和农业再保险公司。根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我国农村金融系统其实并不缺乏资金。农户贷款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银行可接受的抵押品,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对农户不还款没有制约机制,因此不敢贷款给农户。如果能够在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个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银行的信用风险,在农户和银行之间建立良性的资金纽带。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大力支持建立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各级财政可在每年新增的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担保基金,以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农户融资担保公司。当下农村不少地方实行龙头企业加农户的经营模式。政府可以出资,并联合龙头企业成立专业的担保公司,来担保与其关系紧密的农户向信用社或农行贷款,这样农行、信用社的风险就会大幅降低,贷款意愿大大加强。根据规定,担保公司每1元的资本金可以给高达5至10元的贷款提供担保,这样龙头企业就可以迅速扩大基地规模、做大做强,农户也可以增加收入。四川省兴文县就通过财政出资,与当时种植茶叶的龙头企业合作建立担保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帮助农户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摆脱了贫穷。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应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由于当前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由省、市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承受了较大的压力,也限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地区的发展。针对农业保险外部效应大、受益区域范围广的准公共产品的特点,中央政府要主动承担起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责任,增加对其的财政投入。另外,还应通过财政出资来成立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公司分担风险。
三是加大各项涉农贷款的财政贴息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及操作。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了各类以三农为对象的贴息贷款,如扶贫贴息贷款、助学贴息贷款、林业贴息贷款等。这些贷款以较低的利率水平,为农民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如果按照财政贴息率4 %的水平测算以往各年度的财政贴息额,近年的财政贴息额度将近800亿元,大致占年度财政收入的2%,却可撬动25倍的社会资金用于涉农领域。
另外,由于操作层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财政贴息贷款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由于利率较低,大部分贷款流向了负责贷款发放的内部人及其亲属手中,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户获得贷款则较难;低利率给农户一种发放福利的感觉,导致部分农户在还款上不积极,甚至有意拖欠。另外,我国的财政支农支出有三分之二用于“养人、养机构”的非农环节上,资金使用效率很低。因此应用好支农的财政贴息贷款,提高财政支农支出的使用效率。当然,对金融机构进行财政贴息的前提是硬化预算约束,以防金融机构将财政贴息资金用于其他领域,所以需要认真区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并区别对待。
除以上三种渠道外,必要的时候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注资的方式,对农村的金融机构提供资本金支持。据银监会的有关调查统计,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2007年末,按照五级分类,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6.3%,农业发展银行不良贷款率为54.1%,而同期工、中、建、交行都已经达到了5%以下。截至2006年中期,农村信用社按照四级分类统计不良贷款率为16.9%,如果按照5级分类,可能要达到30%,整体比城市金融机构高20%。由此可见,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令人担忧。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前的一些亏损尽管有自身经营不善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政策性的因素,因此在必要的时候,财政一定要出面,充实金融机构资本金,消除其部分不良贷款。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财政完全兜底。在注资的同时,政府应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贷和风险管理,做到有奖有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