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显示,掀起税务稽查风暴的国税总局正在关注石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政策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08年和2009年曾先后发出了两个通知,对给予中国石油财政补贴的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有关通知明确,对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复核给予中石油下属公司的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
此外,国税总局还指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员工获得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