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行业信息> 正文
行业信息

邮政提供普遍服务及特殊服务业务收入可免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颁布日期2006-4-29    文号:    税种: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明确,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失效日期:

上一篇:北京四大电信运营商一季度纳税2.71亿
下一篇:京城四大电信运营商第一季度纳税增加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