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五年,供给侧改革是一条中国经济工作的主线;而在其中“降成本”又有重要地位,在十九大报告中则指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坚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
作为一项重要的税制优化改革,全面实施营改增所释放的减税红利,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引导企业脱虚向实,契合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迫切要求。
五年来,营改增试点改革实现1.61万亿元减税效应,从目前效果看,营改增不仅具有改革效应和减税效应,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经济中的不确定性,激发企业投资意愿。
“营改增”减税效应
“减税方式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政策调整实现减税,一类是通过制度改革减税,营改增恰是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减税目标,实现了企业经营与税负的最佳平衡。”中国财政科学院院长刘尚希如此评价营改增的效应。
作为中国税制改革历史上典型性事件,“营改增”不但实现了短期减税目标,同时还稳定了纳税人预期,实现国家减税与企业增利之间的平衡。
2016年,中央作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战略抉择。在不到5个月时间,顺利完成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共1011余万户纳税人,2万亿元税收的制度转换,实现了增值税在工商业和服务业全覆盖,消除了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及产业交往中的双向重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营改增减税7000亿元,完成了全面实施营改增预期目标。而随着营改增深入推进,减税额逐步增加,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截止到2017年4月,营改增自全面推广以来,试点行业直接减税4581亿元,为下游行业增加进项税额抵扣而减税2412亿元,试点行业减税效应外溢率为0.53。五年来,营改增试点改革释放出1.61万亿元的减税“大礼包”。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全面实施营改增不但消除了试点企业重复征税,直接减轻了试点企业税收负担,更为重要的是消除了试点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产业链税收负担。
这个结论和中国财政科学院出具的调研结果相吻合。
今年8月,中国财政科学院选择了北京、上海、辽宁、福建、安徽、湖南、河北、山西、广西、陕西10个东、中、西部的典型地区,了解各地营改增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发布第三方调研报告。
报告指出,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减税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营改增后抵扣范围扩大而带来的减税,二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的减税。“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本次减税改革‘纯粹’的受益者,增值税税负只降不增。而通过设置低税率、过渡性政策等方式,也实现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刘尚希说。
助推供给侧改革
随着营改增全面实施,其所释放的减税红利,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成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
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这是2015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降成本”的第一个系统性文件。全面实施营改增,作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担负着企业“降成本”改革的任务。
胡怡建表示,全面实施营改增在对企业实现全面减税的同时,起到了刺激企业投资需求的作用,促进了过剩的制造业产能向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转型,服务业企业的规模扩大,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优结构的供给侧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周年评估报告》显示,全面实施营改增第一年对经济增长净影响为0.892%,第二年为0.306%,第三年为0.079%,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中国GDP的带动作用逐年降低。
上述报告提出,若全面实施营改增的作用完全发挥,总体上会使GDP增长3.42%。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对营改增试点行业来说,除税负变化之外,营改增还会带来企业管理模式、成本结构以及定价方式的变化。“营改增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试点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上游企业获得与试点企业重新议价的机会,可能获得利润的上升。而对试点行业的下游产业来说,由于营改增之后试点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可抵扣进项税增多。”
伴随着企业税负降低与利润增加的事实,营改增在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税费成本的同时,也极大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
胡怡建预测,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所购不动产投资可作为进项税抵扣政策,对不动产投资产生较大激励,将使中国投资需求增长6.92%。
10月1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三季度数据,结果显示去杠杆和降成本效果继续显现,8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5.7%,比上年同期下降0.7个百分点;1~8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5.6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12元。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邢志宏表示,今年以来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在“三去一降一补”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拓展新领域、丰富新内涵,推动实体经济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三次产业都是在调整中发展,在转型中升级,整个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
健全地方税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作为地方财力支柱税源全面退出历史舞台,这将倒逼旧体制,动摇以税种收入划分为基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因此,营改增实施之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如何重构地方税体系成为首要问题。
刘尚希分析,目前已经实施了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短期内可解决地方因营改增造成的短收问题。但税制改革不仅影响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数量上的调整,而且对中央地方税源结构、税收质量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在他看来,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对地方政府行为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从长期看,可能出现激励不相容的后果。地方为了获得更多财政收入,将会追求更大的投资额、上更多的项目,也就是可能走招商引资的老路,对经济的整体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随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整体税制改革的推进,未来还需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从而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健全地方税体系。
记者了解到,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根据该方案,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将原来的中央占75%、地方占25%的比例调整为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
事实上,尽管形成了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方案,但这只是一个过渡性措施,全面深化财政体制改革需从根本上建立有利于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
《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周年评估报告》研究结果认为,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划分上主要是提高工商业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降低服务业和房地产业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同时适当提高中央收入占比,以增强对地区之间税收平衡和调剂权。
胡怡建认为,最优的增值税税收分享体制与增值税税率关系密切,合理设置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分享比例能够保证地方政府的行为不扭曲经济效率。若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则现有所有行业增值税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保持一致是最有效的。若增值税实行差别税率,则应该使得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行业的增值税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保持差异化,使得相对低税率的行业增值税税收收入中地方政府所占的比例高于高税率行业增值税税收收入中地方政府所占的比例。
多位财税人士认为,当前阶段,在进一步厘清事权与财力划分基础上,加快建设地方税制体系,要积极探索作为支柱性税种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