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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征求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浏览次数:

  银行间交叉持有次级债额度将从买方附属资本中扣除

  银监会18日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商业银行。《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中全额扣减本行持有其他银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的额度。

  《通知》要求,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银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而根据此前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此外,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选择发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即主要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其他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原则上应面向非银行机构发行,商业银行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15%,投资购买所有银行发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总额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20%。

  对此,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的主要持有方多是商业银行,自然风险将“锁闭”在银行体系之内;选择将次级债从买方附属资本中单方面扣除,大大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抵补能力。

  “交叉持有次级债将降低持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动力去购买并持有同业发放的次级债,保险、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将成为持债主体,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银行体系的风险。”

  连平指出,由于次级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而该市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模较小,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的发行或将遇到困难,甚至将出现债券发行的流拍,大大增加银行发债成本。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应重视资本特别是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和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维护资本质量和资本水平的长期稳定,强化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时,应结合本行实际,优先考虑补充核心资本,强调股东持续注资的责任和内部积累能力,由商业银行股东承担补充核心资本的首要责任,同时应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资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补充规划以及可持续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对资本补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明确资本补充渠道以及时间安排,确保资本补充机制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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