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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和汽车金融公司可发金融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01     浏览次数:

        为落实《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大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宽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并明确规定了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具体条件。

  《公告》规定,发行金融债券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审批程序方面,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各地银监局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银监局受理、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查批准。

  央行和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债主体的范围、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

  该人士称,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出租生产设备等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中小企业是其重要服务对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并增强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

  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商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推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进而促进扩大国内汽车消费需求,支持汽车产业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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