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一些期间的起算日做出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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