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投资理财> 正文
投资理财
投资理财
投资理财

无偿转让股票:卖出价和买入价明确了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10-28     浏览次数: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10月14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根据青岛市国资委批复,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青农商行的5亿股股份无偿划转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近年来,类似的国企无偿划转资产或股权事项较多。在股票无偿划转中,纳税人比较关切的是:划出方是否缴纳增值税?划入方股票的买入价如何确定?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无偿转让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40号公告解决了什么关键问题?

40号公告之所以受到企业关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了无偿转让股票时的卖出价和买入价。

目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买入价是决定税额的关键因素。在实践中,企业所持有股票的来源比较复杂: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取得,可以通过非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形成,还可以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等。对不同来源的股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买入价有不同的确定方式。

对转出方来说,无偿转让的股票,无论是否为限售股,均可适用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转让方在本环节没有“增值”,不会产生增值税。对转入方来说,其在下一环节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无偿转让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看出,40号公告新增了转出方确认卖出价的规定,明确了转入方买入价的确认依据,保持了增值税差额扣除链条的完整性。虽然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卖出价等于买入价,在本转让环节不会产生增值税,但由于转让方的买入价会影响转入方将来转让股票时税款的计算,纳税人仍需准确确定买入价。

涉及限售股买入价确定方式的文件,相关纳税人应高度关注,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非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方式,由于并没有特别规定,应以其实际成交价为准。因此,纳税人应注意理解相关政策,准确确定买入价。

允许企业递延纳税有何考量?

从增值税原理上讲,无偿转让股票应按视同销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无偿转让,尤其是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其目的是出于国有资产整合的需要,更多体现为非市场化的行政行为,在税收上应该予以支持。

举例来说,假设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万股,买入价10元/股。A公司与B公司均为乙集团100%持股子公司,现根据乙集团的要求,A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5000万股股票无偿划转至B公司,股票过户前一日收盘价为15元/股。一般情况下,应视同销售处理,A公司需要以15元/股为卖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应纳税额为:(15-10)×5000÷(1+6%)×6%=1415.09(万元)。

根据40号公告,A公司划转部分股票的卖出价为其买入价10元/股,而不是市场价15元/股,A公司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为0。另外,根据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B公司取得甲公司的5000万股票的买入价为A公司的卖出价,即10元/股。假设B公司减持该5000万股甲公司股票,平均减持价格18元/股,则B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8-10)×5000÷(1+6%)×6%=2264.15(万元)。

可以看出,对股票无偿划转,40号公告通过将划出方的买入价平移至划入方的方式,对划出方在划转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给予递延处理,将划出方本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递延至划入方在减持股票时一并缴纳,是对国企改制重组的税收支持。

其他税种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无偿划转,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此时,纳税人须关注相关使用条件。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符合“两类架构、四种方式”,即100%控股母子公司之间或兄弟公司之间划转,并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票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票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上例中,由于A公司与B公司同属乙集团100%持股,如其他条件满足,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其他条件”包括:按账面净值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印花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0号公告明确了无偿转让股票时的卖出价和买入价,促使相关市场主体有的放矢适用政策,但无偿转让的具体概念、转让主体、特殊目的转让(例如适用6%税率的一般纳税人能否将股票无偿转让给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等问题,尚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上一篇:解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要点
下一篇:企业购买基金,取得分红如何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