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政府补助有助于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弥补企业发展短板,增加企业获得利益,盘活企业现金流。但在涉税实务中,企业如果对政府补助财税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LED节能灯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地政府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对甲公司进行财政补贴。甲公司每销售一个LED节能灯,由政府出资补贴5元(不含税,下同)。该节能灯市场价格为35元/个,经由政府补贴后,该公司对外销售的单价为30元/个。2022年第一季度,甲公司销售LED节能灯4万个,均已在2022年3月31日收到销售款,并在2022年4月15日收到相应的财政补贴。
乙公司也是一家生产和销售LED节能灯的企业。当地政府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向乙公司一次性拨付财政补贴400万元,用于该公司的生产设备购置。乙公司已在2022年3月20日收到该笔款项。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如果能够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应按照应税收入进行处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据此,假设甲公司取得财政补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那么,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22年3月计入应税收入,并在当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将140万元(35×4)计入营业收入,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假设乙公司取得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应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在2022年3月,将400万元计入营业收入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在当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将该笔政府补助计入营业收入,并在“不征税收入”栏次填入该数。
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取得LED节能灯财政补贴收入,与其数量直接相关,故甲公司应确认2022年第一季度增值税销项税额35×4×13%=18.2(万元)。乙公司取得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相关,也不是销售对价组成部分,故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务处理
对甲公司来说,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公司销售产品密切相关,且财政补贴是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最终受益的是用户,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据此,甲公司在3月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1582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400000元,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2000元。
对乙公司来说,从当地政府取得财政补贴400万元,主要用途是生产设备购置,乙公司自己是实际受益人,且这项补贴是无偿的,因此,乙公司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采用总额法或者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并相应计提折旧。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乙公司应借记“银行存款”4000000元,贷记“递延收益”4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