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常见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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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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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方面
主要表现为:l.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采取各种手段隐瞒或转移预收款收入,达到拖延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2.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如对已办妥移交手续,因购房者原因未及时收回房款的,企业往往采取不及时入账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3.隐瞒收入,收入计算不准确,表现为低价开票,少计收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以收抵支,如以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以商品房抵付回租租金、职工奖励支出等;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转移;挂靠企业开发,不申报纳税等。4.假代建、真开发。这种偷税方式实际是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房屋所有权,双方均发生了纳税义务。
(二)成本费用方面
主要表现为:l.利用虚开、代开发票等手段,人为抬高开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2.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加大早期单位预算造价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3.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4.超标准列支费用。5.成本费用重复入账、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利用建安工程施工复杂、项目繁多、专业性强的特点,重复列支费用以减少纳税额。6.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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