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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与销售份额分配决定股东收益大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A公司与B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C公司,A、B、C公司注册经营所在地分别在某市不同地区。A公司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合并纳税企业,尚存在数额巨大的五年内未弥补亏损;B公司为水泥生产销售企业,拥有一批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公司,各二级法人公司的盈亏差距大;C公司为石灰石矿山开采及销售企业,同时生产水泥。随着近年来资源类产品走俏,价格一路走高,C公司的经营状况快速好转,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C公司由此面临高额企业所得税。为此,股东A公司与股东B公司向C公司财务负责人(即笔者)提出合理的所得税筹划和股东投资回报问题。
  C公司生产的石灰石是水泥企业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水泥产品的上游初级产品,股东A公司与股东B公司所属企业都有水泥生产企业。2007年以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日益加强管理,对控制各火电厂的二氧化硫达标排放作了严格要求,为此促进了脱硫钙产业的兴起。脱硫钙即石灰石细粉,其生产原理与水泥产品的粉磨是相同的,生产水泥的设备也可以生产脱硫钙,具有兼容性。
  自2007年以来,C公司及时把握脱硫钙产品生产这一新兴产业,将产销量不断做大,争取了一批固定的客户。由于脱硫钙产品实现的超额利润远远高于水泥产品的利润,从2008年起C公司停止了水泥的生产,原水泥设备专门生产脱硫钙产品。因C公司产能的不足,不能满足脱硫钙产品供应需求,其间C公司向非关联方企业外购了部分脱硫钙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针对生产水泥设备与生产脱硫钙设备的兼容性,笔者作出一个方案。
  第一步:转移部分销售。
  C公司将脱硫钙产品的其中一批订单交由股东生产。股东A与股东B都有水泥企业,故对生产脱硫钙有着设备的保障。A、B、C公司在相邻城市,在销售半径上产生的运输费用相差不多。对于股东A公司而言,因其是合并纳税集团,且存在数额巨大的五年内未弥补亏损,故不存在所得税问题。对于股东B公司,由B公司选择产能富余且效益较差的有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由A公司或B公司提供质量保证的脱硫钙产品,将批量产品直供给客户。
  以C公司生产销售情况测算,脱硫钙的售价为每吨205元(不含税),单位成本是每吨40元,包到价运费是每吨106元,单位利润每吨59元。以年转移客户6万吨脱硫钙计算,可为股东创造利润354万元。
  第二步:外购部分产品。
  对部分客户提出非供应商即C公司开具发票的问题,则由C公司根据供应需求,C公司适当留有材料买卖微利空间,向股东A公司与B公司提出加工量的要求。根据实际加工量并发出销售量,由A公司或B公司将脱硫钙产品发票按销售价开至C公司,C公司以材料销售形式开至客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C公司与股东的交易是按市场价独立交易原则操作,避免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不应存在涉税的风险。
  以设定外购6万吨计算,假设股东所属公司的生产成本与C公司相仿,外购脱硫钙价差为每吨10元,股东将产生利润294万元。
  方案优缺点:对C公司而言,通过转移部分销售和向股东外购部分产品,优点有三。
  一是合理筹划,不存在太多的税收风险;二是能减少利润354万元,年度内减少所得税支出88.5万元;三是能给股东带来最大的投资收益。
  缺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利润在股东方面得以体现,将减少C公司的现金流,且如果向股东分配产品额过大,会造成资金短缺;二是可能未完全反映C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结果。
  对股东A公司和股东B公司而言,优点体现在本部利润得以实现,增加了资金来源;另外还可用好亏损五年税前弥补政策,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缺点是被投资单位C公司效益不能真实体现,市场产生效益与股东共同分享;股东间的分红比例会产生不能按投资比例实现收益,股东间按股权比例分配额需要另行协商。
  日前,上述方案提交给C公司董事会审议,经过税收风险评估和可操作性研究后,董事会决定予以实施,目前正在运作中。通过合理筹划,C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及股东回报问题得以部分解决,实现了以较低的税负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最大收益的目标。
  点评:
  本文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利用关联方交易,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合情合理合法的转移部分利润,使得减轻税收负担的愿望得以实现。尽管子公司表面利益有所损害,却实现了集团公司或股东整体利益最大化。股东提出投资回报,显然会对子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效益还原考核,给予相应的薪酬兑现,同时保障了高管人员的利益。作者通过合理选择产能与销售份额,将所得税筹划与股东投资回报有效结合,取得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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