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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灾区重建:公益捐赠可享受更多税收优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许多企业和个人纷纷慷慨解囊,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重建工作。那么,企业和个人的这些捐赠款项和救灾物资能否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对于地震灾区重建及各界支持灾区重建都给出了优惠政策,特别是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备受关注。 

  企业公益捐赠可税前全额扣除 

  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公益捐赠,可以不必受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只要企业实现了利润,即允许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008年是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企业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利润总额,扣除比例从12%的比例限制扩大到全额扣除,这体现了国家对支持企业援助援建灾区的最大程度支持。企业只要正常实现了利润,其所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数额大部分应可得到扣除,这等于国家将本属于财政收入的税收让给了企业,从而使各方力量能够最大限度地支持灾区重建,也保护了捐赠企业的积极性。 

  举例说明:假如某企业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已在今年6月份通过红十字会给灾区捐赠500万元,并取得允许扣除的捐赠票据及相关材料证明,于捐赠时列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该企业2008年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限额为1000×12%=120(万元),实际发生的公益捐赠500万元大于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捐赠限额120万元。那么,该企业需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0-120=380(万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380)×25%=345(万元)。 

  按照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将不必考虑12%的捐赠比例限制。那么,该企业捐赠的500万元可在税前进行全额扣除,其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25%=250(万元)。 

  通过分析可知,国发[2008]21号文件的出台意味着该企业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45-250=95(万元)。 

  个人公益捐赠不受30%比例限制 

  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公益捐赠,只要能够取得相应的捐赠票据,允许在缴纳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30%比例的限制。 

  此前,个人向灾区的公益捐赠需分别接受捐赠的机构类别来区分是否属于全额扣除还是30%比例扣除的范围。比如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等27家列名机构进行公益捐赠的可全额扣除,向列名机构外的其他机构进行公益捐赠只能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举例说明:林先生在某机关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今年6月份林先生拿到工资后,当即向市民政部门捐赠1000元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民政部门为林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票据。 

  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林先生这部分捐赠不属于全额扣除范围之内,应按30%限额扣除,即林先生6月份捐赠扣除限额为(4000-2000)×30%=600(元)。林先生实际捐赠1000元大于捐赠限额的6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则林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600)×10%-25=115(元)。 

  按照最新捐赠优惠政策规定,林先生虽然实际捐赠数额超过了其当月的扣除限额,同样可全额进行扣除。林先生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2000-1000)×10%-25=75(元)。即林先生6月份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 

  货物捐赠可享受免税优惠 

  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举例说明:某企业向灾区捐赠1000万元的帐篷。如果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企业捐赠的1000万元帐篷对外销售价为1000万元,假设生产该批帐篷的原材料进价为8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则该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34万元(1000×17%-800×17%)、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元。按照最新捐赠优惠政策规定,该企业向灾区捐赠1000万元的帐篷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4万元。 

  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 

  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要注意规避涉税风险,尽可能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一是国发[2008]21号文件是国家针对汶川大地震所出台的特殊优惠政策,企业与个人可以享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向地震灾区所作出的公益捐赠(包括视同捐赠的特别党费)行为,且必须取得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捐赠票据及相关资料,接受捐赠的机构也应具有相应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资格。二是企业支持灾区重建的公益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前提必须是2008年能够实现会计利润,而且扣除的捐赠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因为超过的部分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只能通过营业外支出在企业亏损中列支,留到以后获利年度弥补亏损,跨年度享受税收优惠。三是个人支持灾区重建的公益捐赠也一样,不能超过其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捐赠数额大于、小于或者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也只能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超过部分只能结转到本年度下期结转抵扣的,但不能跨年度结转抵扣。四是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特殊优惠税收政策只适用于2008年底,没有特殊情况其他年度不能适用。五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必须是新购的车辆,且车辆类型应属特种车辆;免税车辆的用途必须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且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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