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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业务分开可节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兼营行为中适用低税率的行为占据较大份额时,分开核算有利可图. 

  1.如美容业,按行业类型来说属于服务性行业,服务业税率为5%.众所周知,美容店提供美容服务只是其全部业务的一部分,推销美容商品占据其较大的营业份额,如果这部分收入能够分别核算,按销售货物来计缴增值税,其税负相对于营业税5%的税负要低.在经营额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分开核算有困难,难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那么将两种业务独立开来,设立两个机构经营也是划算的. 

  2.如软件业,属制造业.按17%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按软件产品(3%税负),技术开发,转让(免征营业税),通信网络工程(3%营业税)分别核算,税负定会降低. 

  3.小规模企业将销售和维修(劳务)分别核算,就可分别按6%,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否则按6%征税. 

  4. 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如加大软件产品,技术转让等分额. 

  5.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平衡点.以100万元为标准,小规模纳税6万元.而当其进项抵扣少,增值额大于35.30万元时,做小规模纳税人为宜.或分成两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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