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农民合作社应注意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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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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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工厂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困扰企业的难题之一就是生产原料收购难。即使公司预交定金,并定期派技术人员指导农民进行生产,请农民种植某些农作物,农民也因不能确保收成而积极性不高。生产原料不能形成规模,加工厂的生产规模就难以扩大。加工厂不仅要投入大量人力到处收购农产品,且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也挺繁琐。去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该加工厂萌生了与农民一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想法。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这一想法更强烈了。如果能够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运作好“公司+农户”模式,则对企业、对农民都有利。该厂曹厂长特地约上几位农民一同专程到税务机关请教,如何“入社”,“入社”后有哪些优惠。税务人员研读有关法律和文件,提醒他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入社”要农民自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如果通过村委会,用行政手段召集农民“入社”,就根本行不通。企业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产品宣传上。让农民了解种植某一作物的收益前景,使其树立合作信心。
二是不能有财大气粗思想。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出资多,交易额大,就能在社内享有特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都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尽管企业可以通过增大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额获得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被限制在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以内。而且本社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比如在选举理事长时不行使附加表决权)。由于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因而在社内事务管理中,实际上占主导优势的是农民而不是企业。
三是不要心存“蹭优惠”的幻想。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社内企业成员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混为一谈。因此,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社内企业成员不能套用。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了4条税收优惠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比如,社内成员企业甲购进农产品,又转卖给其他企业乙,这只是甲、乙企业间的交易,就不能适用上述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甲企业不是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增值税;乙企业也不能向甲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而要凭甲企业开具的销售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优惠政策,也有纳税义务。比如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若将社内成员的农产品收集起来,再卖给社外企业,则与社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就得按章纳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双方都应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因此,社内交易与社外交易要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比如营业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运输服务,则要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提供了贮藏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仓储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提供了技术信息等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也为5%.不管服务对象是社内农民还是社外农民,都要缴纳营业税。
再比如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虽不是企业,但因其有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同样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虽然涉农项目如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初加工、农机维修等属于免税项目,但以上提到的运输、贮藏、技术信息等服务,并不在免税之列,其收入应当按章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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