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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4     浏览次数: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畅,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债务进行重组,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双方涉及债务进行变更、修改。 

  企业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可采取以下方式: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有时需要采取以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进行债务重组。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必然涉及税收问题,究竟采取何种重组方式有利呢?我们有必要对拟采取的重组方式从税收方面进行分析和筹划。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一般只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对企业债务重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范。下面结合税法的规定举例分析如下: 

  2003年3月1日,甲企业销售一批材料给丙公司,含税价格为1170000元。假定当年12月1日,丙公司财务发生困难(货款回笼慢、坏账多),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甲企业同意减免丙公司351000元债务,余额丙公司可用现金或用产品偿还。双方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33%,当年税前均有利润,没有尚未弥补的税前亏损,均未计提相关资产损失准备。 

  丙公司选择何种重组方式有利呢?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如下分析: 

  用现金清偿债务,需支付819000元。因为债权人作了351000元债权让步,其应作为债务重组所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调增351000元。用产品清偿,需用不含税市价为700000元的产品清偿,较其他正常产品销售而言,该方式可节省收账费用和避免坏账损失,按照目前公司的产品销售回笼情况,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占应收货款的比例为10%,公司因此项节省收账费用和避免坏账损失可获利益为81900元,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351000元。经过比较,丙公司觉得用产品清偿对企业有利。 

  上面是对用产品与用现金重组方式的比较。同理,对债务转为资本的重组方式,相对与用现金重组方式而言,可节约股票发行费用等。 

  进一步分析,因为现代商业行为的实质是双赢,如果债权人对除现金清偿以外的方式有更高的要求,如上例对债务人用产品清偿,只同意减免丙公司315900元债务,则丙公司因节省收账费用和避免坏账损失可获利益为85410元,但多支付产品(含增值税)35100元(暂不考虑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者合计丙公司采取该方式较用现金清偿方式多获税前利润50310元。 

  再进一步分析,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如果甲企业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期,因税率不同,则可进行另外一种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的规定,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应转入资本公积而不必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外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收入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于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进行如下筹划,丙公司全额支付1170000元给甲企业,甲企业再捐赠351000元给丙公司。这样一来,丙公司实际上只支付了819000元,但因为接受捐赠的是现金,不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相比以现金清偿的债务重组方式而言,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1000元,此项业务少缴企业所得税115830元;对债权人甲企业来说,采取捐赠方式与债务重组方式实际收到的现金是一样的,只不过采取捐赠方式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1000元,而债务重组方式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1000元,一正一负比较,应纳税所得额相差702000元,因企业所得税处于免税优惠期,故此项业务实际不需缴企业所得税。通过比较可知,在此种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来说,采取捐赠方式比债务重组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115830元。 

  总之,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根据重组双方的实际情况,事先进行分析筹划,以找出一个令双方双赢的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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