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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社保政策获取节税收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8     浏览次数:

        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后,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两个文件都对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立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和税前扣除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文件的颁发在进一步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水平的同时,也给税务筹划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空间。
  当前,一些企业单位,尤其是一些民营或效益不好的企业有一种不正确的认识,认为为职工建社保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而对此不予重视。事实上,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的社保政策,不仅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大大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水平。
  住房公积金:职工得实惠,企业不增加负担
  在上述两个文件发布前,很多企事业单位虽然也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各地计提的标准和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却各不一致,获得的节税效益自然也不相同。对于一些尚未建立或虽然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计提标准未达到上述通知和意见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来说,充分运用上述政策无疑将给企业和职工带来一定的节税效益,进而提高职工的工薪含金量,可谓一举两得。
  例如:A企业为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2005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预计今年将达到2200元。该企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一种方法,为了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企业计划将人均月工资按2500元发放。由于企业发放的工资标准超过了按工效挂钩政策计算的标准,超过部分按规定将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每人每月需调整所得税=(2500-2200)×33%=99(元);职工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允许税前扣除的养老保险等为220元,下同)=(2500-1600-220)×10%-25=43(元),个人获得的现金和递延收入为2457元,企业承担的每人每月的人工成本为2599元(未计算应由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下同),企业和职工月均合计税负142元。
  第二种方法,如果A企业2006年的工薪政策改为工资继续按工效挂钩政策计算的2200元发放,但为了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从当年开始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缴纳,其他条件不变。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按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这里按高限12%计算)。也就是说,企业需为每个员工缴纳2000×12%=24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等不作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支出。这就是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上述住房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职工个人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为240元,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关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因此职工每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00-1600-220-240)×5%=7(元),这就是企业和职工月均合计税负。由于上述通知同时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职工个人现金和递延收入为2433元,企业承担的每月每人的人工成本为2440元,基本上接近2500元的目标,即每个职工税后收入增加24元,则企业需支出25.26元[(X-X×5%)=24];由于超过了工效挂钩标准,因此企业需对此作纳税调整8.34元(25.26×33%)。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增加33.6元的支出即可达到上述目标,企业和职工合计税负16.6元,与刚才的142元相比节税125.4元,企业实际承担的每人每月的人工成本也仅为2473.6元。
  通过对比上述两种方法可以发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企业每月每人的人工成本降低了125.4元,而职工实际收入却没有减少。
  企业年金:提高职工养老保障水平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企业就可以为每个职工建立年金制度,其费用来源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计算缴纳。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仍按上例,如果A企业已为职工建立了年金制度,则当年企业平均每月需为每个职工缴纳年金2000÷12=166.67(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同时财企[2003]61号对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年金费用列支问题也作了规定,即首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对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列示。这就是说,该部分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虽然增加了人工成本支出,但仍然不需为应付工资调整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规定需将其并入职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职工每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变为=(2200+166.67-240-220-1600)×5%=15.33(元),这也是职工和企业承担的全部税负。企业承担的每月每人的人工成本支出为2606.67元,职工获得的现金和递延收入为2591.34元。
  也就是说,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获得了一定的节税效益(若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将承担所得税55元),提高了成本效益比。
  通过上述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在企业每人每月的实际人工成本支出下降4.82%[(2599-2473.6)÷2599]的情况下,而职工的实际收入却保持不变;在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实施企业年金等保障制度,企业每人每月的实际人工成本支出尽管增加了7.67(2606.67-2599)元,而职工的实际收入却增加了134.34(2591.34-2457)元。
  对于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障,一方面由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强制建立,另一方面该三项保障不像上述二项那样可以精确计算个人的实际所得(实际获得的保障),尤其是失业保险费对大多数人来说都不会享受;再则基本医疗保险费需企业承担部分的费用原则上应从已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因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在这不作专门的讨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只要建立了上述三项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职工获得社会保障的同时,企业和个人还能获得一定的节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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