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在节税筹划中,应注意运用营业税法关于该营业额确定的特殊规定,依法合理计算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为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余额为营业额。
深圳M旅行社在电视台登一则广告,以每人8000元人民币组织去泰国境内旅行,泰国境内的旅行社则委托我国F外贸公司驻泰办事处负责。此为:深圳M旅行社将支付泰国B学校服务社每人1000元,F公司驻办事处每人500元,而实际上这两笔支付有深圳M旅行社的特殊关系根本没有发生,因为泰国某学校服务社将组团来中国旅游,为此深圳M旅行社准备免费提供B学校服务社引进旅游服务,而F公司驻泰办事处实际是通过家属参加了该旅游团免费作交换田间,这样一来,关联双方通过私下交易,扩大境外旅欧费用的支付,从而避交了部分营业税。
本次组团旅游应缴纳营业税计算:
营业额:8000*500=400(万元)
应缴税额:400*5%=20(万元)
扩大费用避税后的是缴税额计算:
营业额:(8000-1500)*500=325(万元)
实缴税额:325*5%=16.25(万元)
实缴税额与应缴税额相差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