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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库房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0     浏览次数:

近日,某贸易公司王老板反映他们公司的税负太重了。他说,以前,商品短缺,他们公司作为批发零售兼营企业,千方百计买地建造仓库,尽可能多地储存商品; 现在,市场上商品丰富了,他们公司也转型专做零售,库房大量闲置。这几年,部分闲置的库房用于出租,但是,租赁收入的税负高达17.5%,公司税收负担过 重。王老板请朋友们帮他谋划如何节省税费。
 [筹划思路]
  王老板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当前,怎样盘活闲置资源,既依法纳税,又保持较低的运营成本,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大课题。就王老板所在的企业而言,要降低税负,必须完成租赁与仓储的转换。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仓储,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人用仓库代客户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契约形式。两者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税收负担不同,这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 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的1.2%计 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略有不同,福建省为25%);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 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房产税计税公式的差异,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企业可以据此计算、选择税负较低 的经营方式。
  [实例分析]
  以该贸易公司为例,这家公司用于出租的库房共有3栋,其房产原值为14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250万元。租金收入应纳税额合计为43.875万元, 其中,应纳营业税=250×5%=12.5(万元);应纳房产税=250×12%=30(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2.5× (7%+4%)=1.375(万元)。
  我们可以对该公司的上述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假设今年年底仓库租赁合同到期,该公司可以派代表与客户进行谈判,继续利用仓库为客户存放商品,但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企业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
  假设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约为250万元,即收入不变,则该公司合计应纳税额为26.475万元,其中,应纳营业税=250×5%=12.5(万元); 应纳房产税=1400×(1-25%)×1.2%=12.6(万元);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有附加=12.5×(7%+4%)=1.375 (万元)。
  该公司具体的操作过程是:1、到工商局变更工商登记,在营业范围里增加“仓储业”项目;2、变更税务登记,由原先单纯出租仓库变为提供仓储服务;3、签订仓储合同。
  从上述两项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库房仓储比仓库租赁每年节税43.875-26.475=17.4(万元),即使考虑到出租变为仓储后,须增加保管人员,企业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扣除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仍可以节余十多万元。
  长期坚持,则企业的经济效果会更好。这种税收筹划活动既符合我国税收法规的要求,又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企业也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一举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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