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我认为结合我国当前税法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根据财税字[1995]45号文件《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价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根据此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筹划取得节税效果。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例1 建设单位A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B,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外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B应纳:
营业税额:(3000+2100)×3% = 153(万元)。
若B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B自行购买,B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B企业应纳:
营业税额:5000×3% = 150(万元)
从而少纳税3万元。
对后者,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例2 安装企业A承包制造企业B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A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价款结清后,A企业应纳:
营业税额:400×3% = 12(万元)
若A企业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B企业自行采购提供,A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A企业应纳:
营业税额:60×3% = 1.8(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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