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支出如果大于本月工资额,则当月不用缴纳个税,但多出部分下月不能再结转扣除。
例如李先生月工资6000,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本月捐赠5000,假定其捐赠可以全额扣除,那么扣除后本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个人亏损可以后转扣除,所以不能结转下月扣除。
如果刘女士本月先后捐赠了两笔款,应当两笔捐赠合并计算扣除限额。比如本月工资8000元,捐赠前应税所得为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敬老院4000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5000元,那么捐赠支出扣除额为向敬老院6000*30%=1800元,向地震灾区捐赠5000元可全额扣除,两项合并捐赠可扣除1800+5000=6800元,本月应纳税所地额为6000-6800=-800元,而800<2000元起征点,因此无须缴纳个税,但同样,当期不扣,就不能后转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为四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否只能在捐赠的当月或下月扣除,一个关键点就是纳税人从接受捐赠机构那里取得的凭证日期。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捐赠支出扣除应当与取得的收入期间相匹配。比如,上述李女士5月份为灾区捐款,6月3日才拿到民政部门和中华慈善总会出具的凭证,那么她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就只能从6月份工资扣除,多扣或少扣,余额部分都不能在6月份之后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