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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的税收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1     浏览次数: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税率高低、税额多少、税负轻重,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具有直接和重要影响。 

  近年来,随着钢铁企业利润水平的不断提高,纳税额连年增长,企业在抓成本和资金管理的同时,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和管理,即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运用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合法地减少税金支出,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策略与方法多种多样,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三种:一是针对具体税种进行,二是按照经济活动的类型或业务流程的具体环节进行,三是围绕减轻税收负担和免除纳税人义务所采用手段、方式的不同进行。三种方式并非截然分开,实践中,常常是围绕税种和业务环节而采用一种或几种方法。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税收政策来进行筹划。结合钢铁企业现状,我们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设立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利用国家免税政策,实现节税 

  钢铁企业投资扩大规模时,会遇到是在原基础上发展还是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如若设立分支机构,则涉及到采用什么组织形式的问题,它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成果,也影响到企业的税收结构。 

  在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并入总公司纳税;而子公司因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纳税。 

  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分支机构的费用已从总公司应纳税得额中扣除,若母公司和分公司有一方发生亏损,则亏损方的亏损额可从公司整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但分支机构为子公司时,须分别纳税,亏损方虽不交所得税,但亏损额不能从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设置组织形式时,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如果子公司具备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60%)的,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则显然分支机构应该设置为子公司。 

  利用有关会计政策。协调好税务和会计处理方法,实现节税 

  会计政策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由于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譬如我国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而对于折旧的计提,也允许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所有这些方法都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以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由于历史原因,许多钢铁企业的应收账款数额很大,形成的时间很长,不但长期占压着企业资金,且其中很大部分已经形成呆账、坏账,事实上已无法收回。多年来,企业特别是非股份制企业,一般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按照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提取的比例偏低,不足以弥补可能形成的呆坏账损失,形成了事实上的潜亏。如何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做到既能在当期实现的利润中处理掉这部分潜亏,又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很有必要进行税收的筹划。 

  由于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所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同,其出发点和目的也不同,会计法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会计秩序,维护投资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规是为了保证国家和企业合理的分配关系,维护国家的利益,两者处理经济事项时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政策规定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既可采取百分比法(5‰),也可以来用账龄法。但税法规定对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依据,一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提取的50‰坏账准备金,二是按实际发生的呆坏账损失。如果企业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了应收账款总额的绝大部分,企业可以通过重大会计政策调整,将百分比法改为按账龄法提取坏账准备金。企业在进行这项税收筹划时,需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归纳、整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认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征得按账龄法提取额度超过百分比法部分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予以列支。 

  再譬如,会计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此部分资产损失须做纳税调整,但如果属于处置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的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是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类似的需要协调统一处理的事项,企业在税收筹划时都可以充分考虑运用。 

  运用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为企业节税 

  企业应缴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对有些经济业务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均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企业有兼营和混和销售行为的,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若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负责为客户办理公路运输服务,涉及这两种业务一种是增值税税率17%,一种是营业税率3%.如果将销售产品和运费分账核算,那么运费应纳税额等于运费收入乘以税负率(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5%)3.315%.假定X表示向购买钢材客户收取的运费,应纳税额为X×3.315%.如果不分账核算,取得的运费只能按7%进行抵扣,进销项差额按增值税率计征增值税,假定Y表示支付给车主的运费,应纳税额为(X/1.17×17%一Y×7%)十(X/1.17×17%一Y×7%)×10.5%=(X/1.17×17%一Y×7%)×(1十10.5%) 

  后者-前者=(X/1.17×17%一Y×7%)×(1十10.5%)一3.315%X=0.12735X一0.0773Y.通过测算可以看出,分账核算税负要低。涉及此类业务的企业可以将产品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交由两个部门或单位分别办理,并单独设账,使销售货物与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业务分账核算,达到节税的目的。 

  类似的还有诸如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宅产权并全部或按出售产权比例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企业若能对于已出售的职工住房的房产原值及时核销,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则可按规定避免计征“房产税”。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密切关注、跟踪、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变化,及时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节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为鼓励、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又于2001年1月14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不超过五年”。 

  近几年,钢铁企业为调整产品结构、加决发展,大都增加投资进行基建技改,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部分,可享受用国产设备投资款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应及时研究并在时效期内用好这一政策。 

  加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各个环节,要做好税收筹划,实现节税,就必须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一是要普及税法知识。对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收业务水平。鉴于国家的税收法规根据经济发展时常进行政策调整,企业应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动态,将有关的税收法规归集、整理、汇编,为财税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纳税及税收筹划提供方便。二是加强发票管理。企业在对外采购时,有时会遇到对方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情况,如采购货物的运费,对方开具“代理业服务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并依据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金”。遇此情况,企业应积极联系、协商,要求对方开具运费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金的目的。再如,有的企业在大宗原燃材料采购中,采用大包干价格,由于供货方开具发票中货款和运费价格结构不合理,发票中运费价格高于市场实际水平,造成企业本应按增值税率抵扣部分按运费税率抵扣,少抵了进项税。对此,企业必须要及时审核发票的合理性,避免企业效益的流失。三是规范会计核算。大型钢铁企业中对原燃材料、备品备件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在结转基建、技改技措工程项目领用物料时,要将领用的物料还原为实际成本后,再计算进项税转出,计入工程成本。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研究、正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做到既能合理合法的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节税,又要避免滑入偷税的误区,同时要综合考虑,兼顾多税种、多税率间的税种结构、整体和局部、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立足于自身资本总收益长期稳定地增长,通过充分进行税收筹划,促进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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