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收益筹划原理
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通过税务筹划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而取得的收益。
假定某公司可供选择的筹划方案有i个,这些方案使用的筹划技术不完全相同,但在一定时期所取得的税前所得相同,那么,这些方案在一定时期节减的税收就不相同,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也不相同。这些筹划方案可作如下表示:
∑T1=∑T-∑Sr1-∑St1-∑Sp1-∑Sd1-∑Sc1-∑Sb1.
∑T2=∑T-∑Sr2-∑St2-∑Sp2-∑Sd2-∑Sc2-∑Sb2
∑T3=∑T-∑Sr3-∑St3-∑Sp3-∑Sd3-∑Sc3-∑Sb3,
……
∑Ti=∑T-∑Si=∑t-∑Sri-∑Sti-∑Spi-∑Sdi-∑Sci-∑Sbi
其中:∑T=纳税人不采用筹划方案时,其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
∑Ti=纳税人采用筹划方案i后的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
∑Si=纳税人采用方案i筹划后,其一定时期可能净节减的税额
∑Sri=纳税人采用方案i筹划后,其一定时期因减免税而可能净节减的税额
∑Sti=纳税人采用方案i筹划后,其一定时期因税率差异而可能净节减的税额
∑Spi=纳税人采用方案i筹划后,其一定时期因分割而可能净节减的税额
∑Sdi=纳税人采用方案i筹划后,其一定时期因扣除而可能净节减的税额
∑Sci=纳税人采用方案i筹划后,其一定时期因抵免而可能净节减的税额
∑Sbi=纳税人采用方案i筹划后,其一定时期因退税而可能净节减的税额
说明:(1)i=1,2,3,……
(2)∑表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额或节减税额的总和。税务筹划的目标是使筹划期间内的税负最小化。一项有效的税务筹划必须着眼于整个筹划期间。因为筹划期间一般不应局限于1年,如果只考虑减少当年的税额,而不考虑这种减少对其他年份的抵消效果,可能将导致更多的纳税额。
(3)公式中各项筹划技术的净节减税额可能为0,也有可能为负数,即为增加税额。
(4)公式中各项筹划技术有可能相互影响,即一项筹划技术可能导致另一项筹划技术更加节减税额,也可能另一项筹划技术反而增加税额。
经过比较,从i项方案中选择纳税总额最少的一项方案。
[例1一2]假定某公司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为∑T=100万元,现在有以下三个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1:∑Sr1=10万元,∑St1=5万元,∑Sp1=0万元,∑Sd1=一5万元,∑Sc1=5万元,∑Sb1=0万元
方案2:∑Sr2=20万元,∑St2=一5万元,∑Sp2=0万元,∑Sd2=10万元,∑Sc2=10万元,∑Sb2=5万元
方案3:∑Sr3=10万元,∑St3=10万元,∑Sp3=0万元,∑Sd3=一20万元,∑Sc3=10万元,∑Sb3=0万元
按照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可以对各方案进行如下比较:
方案1:一定时期纳税人可能净节减的税额为:
∑S1=∑Sr1+∑St1+∑Sp1+∑Sd1+∑Sc1+∑Sb1
=10+5+0+(一5)+5+0
=15(万元)
∑T1=∑T-∑S1
=100一15
=85(万元)
方案2:一定时期纳税人可能净节减的税额为:
∑S2=∑Sr2+∑St2+∑Sp2+∑Sd2+∑Sc2+∑Sb2
=20+(一5)+0+10+10+5
=40(万元)
∑T2=∑T-∑S2
=100一40
=60(万元)
方案3:一定时期纳税人的纳税总额为:
∑S3=∑Sr3+∑St3+∑Sp3+∑Sd3+∑Sc3+∑Sb3
=10+10+0+(一20)+10+0
=10(万元)
∑T3=∑T-∑S3
=100一10
=90(万元)
对以上三个方案进行全面比较,选择最佳的筹划方案。可以看出,三个方案都因为筹划技术的内部抵消而影响了筹划的效果。方案1可节减税收15万元,方案2可节减税收40万元,方案3可节减税收10万元。方案2节减的税收最多,取得的税后收益也最大,因此是最佳筹划方案。
[例1一3]某公司设立时,关于注册地有两种考虑:设在开发区还是非开发区。假定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开发区的所得税税率为15%,非开发区的所得税税率为33%:其他因素均相同。
方案1:设在开发区:
应纳所得税税额=100×15%=15(万元)
方案2:设在非开发区:
应纳所得税税额=100×33%=33(万元)
在这两个方案中,方案1利用税率差异可以取得18万元(33一15)的节减税额的收益,因此应选择方案1.
(二)间接收益筹划原理
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通过在相关纳税人之间转移应纳税所得,以便适用于最低的边际税率(或是取得最小的总税额),某一个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没有减少,但课税对象所负担的税收绝对额减少,间接减少了另一个或另一些纳税人纳税绝对额的筹划。
这种筹划方案的选择可以通过比较以下方案后决定:
∑T1=t1+t2+t3+……+tn一3+tn一2+tn一1
∑T2=t1+t2+t3+……+tn一3+tn一2
∑T3=t1+t2+t3+……+tn一3
……
∑Ti=t1
其中:tn为税收客体第n次纳税时所负担的纳税绝对额(n=1,2,3,……)
∑Ti为采用筹划方案i后的纳税绝对总额(i=1,2,3,……)
通过分析,从中选择纳税绝对总额最小的方案。
[例1一4]假定某水泥厂销售给某建筑公司100万元的水泥,但该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愿用市场价格100万元的楼房抵账。
如果水泥厂接受该抵账方案,并欲将该楼房对外出售以收回货款,那么建筑公司用不动产产权抵账,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水泥厂将来出售楼房以回收账款,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同样应缴纳营业税。
该楼房的销售额所负担的营业税∑T=T1+T2=100×5%+100×5%=10(万元)
如果水泥厂改变收账方式,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水泥厂帮助建筑公司联系楼房买主,然后,建筑公司用售房款来偿还水泥厂的账款。
该楼房的销售额所负担的营业税∑T=T1=100×5%=5(万元)
在本例中,水泥厂在收账过程中的不动产产权转让次数由两次变成一次,从而减少了在收账过程中不必要的纳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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