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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往来账隐匿收入不是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5     浏览次数:

 山东省肥城市某运输公司位于肥城市开发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主要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业务等。2007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967548.22元,实现利润总额125231元,2007年申报缴纳地方各税612897元。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该企业往来账业务时,通过查看记账凭证发现一笔会计分录如下: 
  借:运输支出120000。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车辆费用120000。 
  税务检查人员进一步查看所附原始凭证发现为单位自制“应付运费计算单”单据,内容为:应付驾驶员运输费用126000元,应收取驾驶员管理费6000元。 
  通过对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分析,以及同该公司会计人员及驾驶员座谈了解,检查人员查清了该业务的来龙去脉。 
  由于近年来经营形式发生变化,该运输公司将部分车辆租赁或承包给驾驶员经营,方法是运输公司统一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并负责同发货方结算运输收入,然后根据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驾驶员支付承包费并计入运输成本,同时向驾驶员收取管理费。如上述凭证,运输公司应向驾驶员支付126000元承包费,全部计入运输成本;同时应向驾驶员收取6000元管理费,计入企业其他收入。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该公司将收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运输成本,该业务处理方法虽然对损益没有影响,但收取的管理费未计入其他收入,漏缴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详细统计,该公司2007年收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运输成本共计42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21000元、城建税1470元、教育费附加6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隐匿管理费收入偷逃营业税金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少缴的税款及附加责令限期补缴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还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往来账方面经常做税收筹划文章,但实际上并不可行。税务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已经重点注意对往来账的检查,特别是善于对不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账的账户、对冲往来账以及长期挂账的往来账户检查中发现疑点。 
  在本例中,该公司应作收入而没有作收入,从表面上看是收入没有做,成本也没有增加,企业损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但是企业就是利用的这一障眼法进行了筹划,表面上收入成本都不做,实际上却减少了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方法不是筹划,而是偷税。 
  该公司在查补税款之后的账务处理如下: 
  1.补提税款及附加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100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21000 
         ——应缴城建税1470 
     其他应缴款——应缴教育费附加630 
  2.缴纳税金及罚款 
  借: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21000 
        ——应缴城建税1470 
    其他应缴款——应缴教育费附加630 
    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22470 
   贷:银行存款4557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3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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