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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业务流程 实现税负降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6     浏览次数:

2005年初,山东一家企业老板找到笔者说:“我们厂子产品销路很好,就是光赔钱,眼看经营不下去啦,你看看能否从财税政策方面想想办法。” 

  我首先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原来这家企业是生产细木工板的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开业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年亏损100多万元。该公司生产流程如下:首先从旋皮厂(把原木加工成薄片的工厂)购进旋皮,然后将旋皮加工成细木工板进行销售。由于细木工板的税率适用17%,旋皮厂是家庭式经营,属小规模纳税人,从旋皮厂购入的旋皮无法抵扣进项税。公司电费、修理用备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与销售额相比,比例很小,因此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达14.33%,这是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 

  为了扭亏为盈,必须想法把税负降下来。从公司的客观情况看,税负高的原因是在于公司的进项税额太低。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我建议该公司采取以下方案。 

  公司首先从农民手中收购原木,并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这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然后委托旋皮厂加工成旋皮,作为生产细木工板的原材料。 

  现将该公司接受筹划方案前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1.筹划前,每年从旋皮厂购进板皮1800万元,公司电费、修理用备件等进项税额80万元,全年细木工板销售收入30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000×17%-80=430(万元),税负率=430÷3000×100%=14.33%. 

  2.筹划后,每年需购进原木160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其他不变。则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000×17%-(1600×13%+80)=222(万元),税负率=222÷3000×100%=7.4%. 

  方案实施后节省增值税额430-222=20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8×(7%+3%)=20.8(万元),该企业当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28.8万元。企业老板高兴地对我说:“你一个好点子,救活了我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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