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现行的方法计算纳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本文将举例分析奖金发放方式,以寻求最佳的个税筹划途径。
年终奖金发放的个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2007年王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1600=5900(元),5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5900×20%-375=80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805×12=966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600=2900(元),2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2900×15%-125=31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1600=129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2900×20%-375=2205(元)。
由于现行年终奖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6000/12=2167元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6000×15%-125=37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11+2205+3775=9390(元)。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36000元。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2900×15%-125=31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12+5275=8995(元)。
由此可见,在现行奖金计税政策下,“年终奖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和年末两次集中发放多纳税款9660-9390=27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款9660-8995=665(元)。于是,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
结论一:在现行政策下,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重,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轻。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差异吗?我们再看一种发放方式。
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外,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1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1600=14900(元),7月份应纳税额=14900×20%-375=260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10%,2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000×10%-25=23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11+2605+2375=8390(元)。
我们发现,与第二种发放方式相比,虽然两种均为分两次集中发放奖金方式,但方式四应纳税款少了9390-8390=1000(元);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第四种方式也少纳税8995-8390=605(元);若与方式一即原先的筹划方式相比,我们能看到更大的差别,整个少纳税9660-8390=1270(元)。
方式二和方式四均为年中发放一次、年末发放一次,但由于发放数额的不同,两种方式的纳税数额又有不同,此间的筹划技巧是什么?关键还是对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税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四中,我们看到,在确定年终发放奖金的适用税率时,2000元(24000÷12)刚好是适用税率10%的临界值。但方式二中2167元(26000÷12)虽然刚超过2000没多少,但仍应按15%的税率全额计税,从而使得整个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除此以外,我们还想到了一种发放方式,即每月奖金与年终奖金都有发放。这种发放方式对节税有什么帮助呢?以下通过方式五与方式六对比进行分析。
方式五: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2000-1600=4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4900×15%-125=61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12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根据12000/12=10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610×12+1175=8495(元)。
比较方式一到方式五,我们看到,方式五较方式一到方式三节税,但仍比方式四多纳税105元(8495-8390)。究其原因,是因为本例中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并未发生改变,而各月适用税率高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将奖金分摊至各月反而增加了税负。如果我们稍微调整一下,情况会如何呢?
方式六: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1600=3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900×15%-125=46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24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根据24000/12=20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460×12+2375=7895(元)。
由上可以看到,经过调整后,方式六比方式五少纳税600元(8495-7895),并且是所有方式中最节税的,是最优的筹划方式,它较纳税最多的方式一少纳税1765元(9660-7895),节税效果相当明显。它较方式五节税的原因在于通过适当减少各月分配的奖金(因其适用税率15%较年终奖金适用税率10%高),归集到年终发放,以适用年终的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要适用10%的税率,需要满足条件: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为24000元,可以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满足该条件同时达到了该条件的临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税率。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过24000元,其适用税率将会提高到15%,通过计算可以确定税负将会增加,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为3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715元。
结论三: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将年终奖金分出部分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使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关于季度奖等其他奖金的筹划方式,与半年奖筹划方式类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例分析得出的各项结论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总的筹划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么我们又可以将奖金调换成工资收入。这里,临界值是筹划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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