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以下简称“住房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面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比例,适当降低住房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下面举例说明:
☆ 例 ☆ 2007年4月,A公司将新购置的一处住房出售给该公司销售部经理李某。该住房的购置成本和市场价值均为100万元,出售给李某的价格为50万元。李某当月工资为5000元,假设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1600)×15%-125=385(元)
2、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0-500000)÷12=41666.67(元)
41666.67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1000000-500000)×30%-3375=146625(元)
3、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85+146625=147010(元)
我们对以上的例子进行如下的筹划:
财税[2007] 13号文件下发后,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各个组成部分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独立性,可将“工资、薪金所得”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月工资奖金;
第二类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第三类是股票期权所得;
第四类是住房所得。
因为目前对上述四类收入独立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单位应当预先合理安排职工各类收入所占比例,从而使“工资、薪金所得”充分享受低税率,达到个人所得税负担最小化的目的。
方案一: A公司可增发李某4月份工资2万元,然后将住房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按此方案实施后,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20000-1600)×25%-1375=4475(元)
2、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0-520000)÷12=40000(元)
40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1000000-520000)×25%-1375=118625(元)
3、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475+118625=123100(元)
以上筹划,李某4月份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147010-123100=23910(元)
方案二: A公司可增发李某4月份工资2万元,同时增发全年一次性奖金24万元,然后将住房以7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按此方案实施后,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20000-1600)×25%-1375=4475(元)
2、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0-760000)÷12=20000(元)
20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1000000-760000)×20%-375=47625(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同,即:47625元。
4、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475+47625×2=99725(元)
以上筹划,李某4月份又可比方案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123100-99725=23375(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年只能安排一次,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年度工薪所得总额事前测算税负,并掌握好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时机和幅度。
方案三: 假设A公司8年前曾经购买一处住房,该住房的购置30万元,目前市场价值为100万元。A公司将该住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按此方案实施后,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1600)×15%-125=385(元)
2、因为A公司住房出售价格高于购置成本,所以李某没有住房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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