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支付讲课费=50000元-10000元=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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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例中的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点评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1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