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一大批外商投资公司,它们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主要承担对自己投资的公司的管理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如何合理合法地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结构,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就成了投资公司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企业背景
假设一家外商投资公司(CHC)投资了两家子公司,A公司(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
为了高效地运作,直接控制下属两家企业,CHC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CHC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CHC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CHC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CHC和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
为了直观地说明这点,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CHC在其相关费用分摊前和分摊后的情况。为计算方便,我们假设CHC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CHC发生的费用为6000万元,没有应税收入,其应缴所得税为0.子公司A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5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10000-5000)×15%;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4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10000-4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1650万元。
假设CHC的费用6000万元全部为A、B公司的业务所发生,所以CHC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B公司,A公司的费用为7000万元(5000+6000×50/150),其应缴所得税450万元?(10000-7000)×15%;B公司的费用为8000万元(4000+6000×100/150),其应缴所得税300万元?(10000-8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750万元,比分摊前大大减少。
显而易见,如果CHC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因此,CHC向其A、B子公司分摊费用要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CHC与其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CHC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进行筹划呢?
解决方案
CHC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种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对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等。对于这种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
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当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等)。
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
但是,对于CHC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等。
我们设计CHC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CHC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采用这种安排,CHC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CHC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凭证,当然,CHC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这种安排,CHC可以合法、合理地将大部分间接费用在其子公司的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即便付出营业税的代价,就其整个集团的税负而言,其税负大大降低。当然,这种安排要掌握一个适度的界限,若CHC分配的间接费用过大,则CHC将会盈利,因其在税收上是非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税率(如15%)和优惠期(如两免三减半),其要按30%缴纳所得税,这样整体税负反而会加大。理论上,企业经过测算可以找到一个较佳的分配比例。
以此思路我们修正上面假设条件如下:我们假设CHC可将其直接费用3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万元,B公司200万元。CHC将其间接费用5700万元的40%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CHC的控股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10%的利润率,即CHC提供专业服务收入为2508万元?5700×40%×(1+10%),其应缴营业税约为125万元(2508×5%),因此CHC所剩费用为3317万元(6000-300-2508+125)。CHC按股权比例给A公司分配额为836万元,给其B公司分配额为1672万元,分配后,A公司的费用为5836万元,B公司的费用为5672万元。我们根据修正假设列表如下(见文后)。
虽然CHC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25万元,而因此减少的整体所得税为376万元(1650-1274),其整体税负减轻了251万元(376-125)。
案例点评
投资公司相关费用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要符合独立企业原则。不能直接将其相关费用分摊给其子公司,而要以独立企业之间提供专项服务的方式来分配相关费用。其中要注意“专项技术服务费”计价的问题。CHC若以其实际成本计价,肯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异议,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CHC进行价格调整。从实际操作来看,CHC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上适当的利润率定价,再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其相关费用的处理可以顺利地得到合法解决。
CHC还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费用的分配依据,如采取以外方实收资本数的比例为分配技术研发费,以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市场调研费,以参加培训人数来分配内部培训费等等,其依据要科学、合理,体现子公司的受益关系。
另外,企业应注意的是这种服务协议的签订,必须要经过与合资企业中方的沟通和协调,尤其是对于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中方很可能不会接受这种费用的分配。因为CHC的相关费用的分配会直接造成合资企业中中方利益的损失。必要时,还应考虑其他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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