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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经营方式的策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8     浏览次数:

作为出口企业,在选择出口经营方式时,往往涉及到货物收购方式的选择、贸易方式的选择以及货物出口方式的选择。选择哪种方式更适合自己的企业,这就需要进行精心的策划,权衡利弊.
  一、货物收购方式的选择
  一般来说,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比从一般纳税人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为6%,不会因为征退税率不同而产生的增值税差额,增大出口成本。
  而从一般纳税人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产生的增值税差额要计人出口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盈利高。
  二、贸易方式的选择
  目前,出口货物主要有两种贸易方式,即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免抵退”办法和免税办法处理。这里,自营出口是国外料件正常报送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税;进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可申请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来料加工方式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对其耗用的国产辅料也不办理出口退税。毫无疑问,从税收筹划上讲,进料加工方式和来料加工方式才是出口退税政策的选择方案必须具体分析:
  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其退税率相等时,无论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是多还是少,利润率是高是低,都应该选择进料方式。因为进料加工业务,货物出口后可以办理全部进项税额的出口退税,而来料加工业务,虽然免征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不予办理退税,从而增加了出口货物的成本。
  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大于其退税率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利润率较高时,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但由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这使进料加工方式业务成本较大;当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较多,利润率较低时,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进料加工业务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货物成本,但与来料加工业务相比,随着耗用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多,其成本会逐渐地抵消,甚至小于后者的业务成本。
  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不仅对企业出口成本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同时还要注意不同的贸易方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和货物定价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权和成品的所有权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只收加工费,出口企业也没有成品的定价权;但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属于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也可以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盈利,这也是企业贸易筹划的一个方面。因此,对出口货物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
  三、货物出口方式的选择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只能委托出口自产的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而且这两种方式都可由自己办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同时,出口企业也可采取货物买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出口后不影响退税。具体选择哪种出口方式,可根据出口企业的情况而定。
  四、案例分析
  宏大电子有限公司是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业务比较广泛,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由于宏大公司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该产品工艺比较简单,宏大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A工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因该公司不愿办理烦琐的出口手续,因此通过外贸公司出口)。
  下面以1个月的销量(10万件)为单位,该公司业务的有关情况如下:
  1、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宏大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80万元×17%),销项税额17万元(100万元×17%),应缴增值税3.4万元(17万元-13.6万元)。
  2、宏大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月进项税额为间万元(100万元×17%),当月销项税额18.7万元(110万元×17%),应缴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宏大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
  4、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针对宏大公司的实际情况,税务代理有限公司建议该公司改变现有经营方式,具体推出三个供宏大公司选择的方案:
  [方案一]改变宏大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变成宏大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由A加工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而宏大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A加工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B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B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1、A加工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给B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A加工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
  2、宏大公司向B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的营业税(28.7万元×5%),利润为27.265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宏大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额,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
  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宏大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变宏大公司为A加工厂的供货商,由宏大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A加工厂,再由A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B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
  1、宏大公司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销售给A加工厂,当月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8.479万元,应缴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2、A加工厂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购进,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销售给B外贸公司,利润10万元,进项税额18.479万元,销项税额21.879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改变。
  3、B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口后可全额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
  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宏大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
  [方案三]宏大公司以A加工厂应得利润10万元明的额度整体租赁A加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宏大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以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中方案三为最优,但实际操作较烦琐,最后宏大公司根据现行的实际情况选择了方案一。如果销量能够增长,出口离岸价能够提高,那么,宏大公司将选择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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