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案例]
中德合资肯德勒机电公司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别从其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上海东启机械制造公司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上海东启机械制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99年9月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产品出口企业——扬州东发电子公司,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9%)×15%=192.93万元
假如新的产品出口企业即扬州东发电子公司1999年初开始营业,到1999年9月仍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该外商于1999年7月申请办理再投资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退税73.172万元(192.93×40%);1999年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补退其余的60%,即109.759万元(192.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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