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项目不同,因此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很有必要对委托加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节约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下面举例说明:
第一种方案: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已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上注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大米50万公斤,金额为4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30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同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运输费1.5万元,运费发票由运输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并直接交给委托方。假设受托方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那么,委托方这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该是多少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自
所以: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0万元+8万元+(1.5万元-1.5万元×7%)]÷(1-25%)×25%+30万公斤×2×0.5元/斤=46.465万元。
2.委托加工白酒的生产成本=40万元+8万元+(1……5-1.5万元×7%)+46.465万元=95.86万元。
第二种方案:新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因此,该公司自己加工生产的这批粮食白酒无需缴纳消费税。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生产的粮食白酒的生产成本为49.395万元,即40万元+9.395万元。
从以上两种方案分析、计算可以得出,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节约生产成本46.465万元(95.86万元-49.395万元)。节约的生产成本正好等于第一种方案缴纳的消费税46.465万元。也就是说,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消费税46.465万元。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基本上是一样的,就无需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这批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加工或生产环节;第二道是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加工,或购进后用于加工生产,然后再销售时。显然,自制的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的白酒生产成本少得多。由此可见,自制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白酒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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