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新设立或进行扩充投资经营的企业都会涉及筹资问题。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取得所需的资金,而不同的筹资渠道和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也将是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利用银行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的一个途径,因为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数量有所降低,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还要小。
若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出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从纳税角度看,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经济组织之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相互融资所承担的税负又大于社会融资所承担的税负。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担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最大,社会集资最小。从避税的角度看,以社会集资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因为社会集资容易使应纳税利润规模降低。
二、中小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企业诞生的唯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手段。对投资主体来说,投资的主要的目的就是赢利。由于现代税制的发展,对赢利的关注应充分考虑各种税收的因素。在投资决策中,纳税筹划成为日益重要的内容。
(一)投资方向选择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投资者进行投资首先必须明确投资方向,即选准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区域,投资收益会有很大不同。就税收方面来说,为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确保经济发展计划的顺利完成,国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投资,经予诸如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为能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地区经济布局,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倾斜也不一样。这些企业应尽可能选择具有税收优惠待遇的行业和地区进行投资。
(二)投资结构选择中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为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对不同地区、行业、用途、性质的投资项目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如国家为能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工、有时互补、协调发展”原则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地区经济布局,出台了许多区域性政策。但是从分散风险的角度出发,投资者不可能也不应该把资金全部投资于某一地区、某个行业,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投资结构的优化组合问题。而不同的投资结构必然形成不同的应税收益过程,不同的应税收益构成又最终影响投资者的纳税负担。
税法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如果企业设备前一年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绝弥补亏损,弥补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
三、企业营运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得税纳税筹划利益的实现主要通过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运用取得。
(一)利用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度总和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得计算和计提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利润的水平,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上存在的差异,开展纳税筹划的工作。
(二)利用存货的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价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就不得随意改变。
(三)利用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此,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一部分后移,使企业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营运资金的好处。
(四)利用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对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投资企业拥胆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可以选择成本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或挪作他用,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的年份)将投资收益汇回,以达到目的减轻税负目的。
四、企业收益调整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的所得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期不得超过5年。”这样,企业便可以在所得合理分散和合理归属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以上分别从企业筹资、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和利益调整的某一侧面、某一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问题,他们各自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定目标,但他们又相互联系紧密配合,共同构成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整体,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尽管以上做法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纳税筹划,但是它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纳税筹划经常是在税收政策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之前随着纳税筹划在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普遍应用,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的重视,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金渠道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的巨大差异,纳税筹划的方法和风险也有不同。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有质的区别。
因此,在实现纳税筹划工作中,不能孤立的看问题,必须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后,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作出抉择。在方案的抉择中,不能只把眼光盯在税收上,必须和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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