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不含税化妆品金额300万元,贵重首饰10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贵重首饰消费税税率5%,工厂已缴消费税。外贸企业在计算或申报应退还消费税时,若分别核算销售额,则:
应退还消费税=300万元×30%+100万元×5%=95万元
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6.65万元,教育费附加2.85万元,退还总额104.5万元。
若未能分别核算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算申报,则:应退还消费税=(300+100)万元×5%=20万元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退还税负总额22万元。
通过计算分析可知,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分别核算比不按税法规定混合申报计算少退税82.5万元(104.5万元一22万元),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和现金流入减少82.5万元。
点评: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是免税或退税,应该分别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将不予免税或按低税率退税。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税额)计算应退税额,所以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或申报,就能多退税。
案例二:正确选择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的方式可以节约税金
方案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甲厂后,甲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45%。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此处不予涉及。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万元÷(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万元×30%=75万元
(2)甲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为:700万元×45%一75万元=240万元
(3)甲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为:
(700-100-75-75-95-240)万元×(1-33%)=115万元×67%=77.05万元
方案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沿用上例,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即甲厂委托乙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7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甲厂后,甲厂对外售价仍然是700万元。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应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其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100+170)万元÷(1-45%)×45%=220.91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甲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70-220.91)万元×<1一33%)=140.09万元
方案3:自行加工后对外销售
购人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是轻还是重呢?仍沿用上例,甲厂将购人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万元,售价700万元。
有关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700万元×45%=315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0-315)万元×(1-33%):77.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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