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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核算可以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0     浏览次数:

某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不含税化妆品金额300万元,贵重首饰10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贵重首饰消费税税率5%,工厂已缴消费税。外贸企业在计算或申报应退还消费税时,若分别核算销售额,则:

 

应退还消费税=300万元×30+100万元×5=95万元

 

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665万元,教育费附加285万元,退还总额1045万元。

 

若未能分别核算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算申报,则:应退还消费税=(300+100)万元×5=20万元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退还税负总额22万元。

 

通过计算分析可知,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分别核算比不按税法规定混合申报计算少退税825万元(1045万元一22万元),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和现金流入减少825万元。

 

点评: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是免税或退税,应该分别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将不予免税或按低税率退税。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税额)计算应退税额,所以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或申报,就能多退税。

 

案例二:正确选择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的方式可以节约税金

 

方案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甲厂后,甲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45%。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此处不予涉及。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万元÷(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万元×30=75万元

 

(2)甲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为:700万元×45%一75万元=240万元

 

(3)甲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为:

 

(700-100-75-75-95-240)万元×(1-33)=115万元×67=7705万元

 

方案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沿用上例,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即甲厂委托乙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7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甲厂后,甲厂对外售价仍然是700万元。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应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其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100+170)万元÷(1-45)×45=22091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甲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70-22091)万元×<133)=14009万元

 

方案3:自行加工后对外销售

 

购人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是轻还是重呢?仍沿用上例,甲厂将购人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万元,售价700万元。

 

有关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700万元×45=315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0-315)万元×(1-33)7705万元

 

点评: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各有关因素相同的条件下,方案3的税后利润最小,其税负最重;方案1的税负次之;方案2的税负最低,利润最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税务筹划,选择最佳的加工方式,以求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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