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纳税基本要素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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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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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选定的筹划
我国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比较窄,只选择11类消费品征税,因此在纳税的选定上可以进行适当的筹划,也就是说,企业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可以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政策的产品进行投资。另外,有些高档消费品,也没有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择这类项目投资,以避免成为消费税纳税人。
(二)税率的筹划
由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所以,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税法明确规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纳税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所以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账目清楚,尽量将不同税率产品分别核算。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存在一些组合销售问题,但要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进行销售,尽量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三)纳税期限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同样是合法的纳税,时间上有的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因此,所说纳税期限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进行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利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时,一般原则是: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
还要注意利用节假日和双休日进行筹划。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的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这其中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5天工作制为纳税时间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举例说明: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假定海关从接受申报,进行货物监管、检查到填发税款凭证共需要两天的话,那么,纳税人应该选择什么时间进行申报呢?如果星期一报关,则星期三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从星期四开始纳税人应在7日内缴纳税款。这样算来,纳税人最迟应于第二个星期五缴纳税款,前后总共税款占用时间为9天,如果纳税人能够推迟一天报关,从星期五起纳税人在7天内报关,一次计算,纳税人其实可以在下周星期一之前缴纳税款,这样,纳税人共占用时间达11天。后者比前者多占用2天的时间,如果税款比较多的话,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可观的。
(四)纳税环节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不同于增值税。增值税是以每个流通环节的增值额作为课征对象,体现为"道道征收",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即它只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并不是多环节多次征收。从消费品的生产流通体制来看,国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要经过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进口的消费品要经过进口、批发、零售三个环节。相对于为数众多的批发商和消费者而言,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牵涉到的生产经营者数量最少,从而有利于实行有效的源泉控制及保障税收征管效率,因而将消费税的环节确定在消费品生产流通的源头,即生产制造环节最为适宜。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其纳税环节一般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且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以及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也属于销售范畴;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确定在报关进口环节。但是,对于金银首饰则改在零售环节课征。
由于消费税的课征只选择单一环节,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着批发、零售若干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企业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分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这里需要企业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发出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的"价格明显偏低",此时,税务机关就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
(五)纳税公式的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大类,其中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费、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消费税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着纳税筹划的机会。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便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
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尽量缩小成本和利润,以利于减少税款。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确定上存在着节税机会。
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低,从而节省消费税。
(3)纳税人销售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来计算消费税。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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