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定价是税收筹划中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它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移。在转移过程中,产品的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的目的。这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人和企业,可以不按市场价格交易承担税收负担,而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税收成本的目的。例如生产型企业与商业型企业在承担的税收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从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的利润,减少商业企业利润,或者增加商业企业利润,减少生产企业利润,使它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它们各自所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小。
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包括接受的价格标准和转移给他人的价格标准)。对于转移定价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买卖行为,任何人也无权干涉。而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对价格产生的影影响也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关联企业之间对平均利润水平的调整。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对税收成本产生影响,例如对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来说,由于产品数量较大,当其产品价格趋于一定水平之后,提价导致税收损失要比从提取中获得的利益大,降价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对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其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正是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人才对转移定价进行分析,来寻求使自己税收成本降低的方法。
目前,利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使企业税收成本降低,运用相当广泛,形式也多种多样,就消费税的转移定价而言,由于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口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消费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案例
某烟草集团的卷烟厂生产第一类卷烟,该厂以每条80元(不含增值税)的调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大箱,每大箱内装250条卷烟,该烟的市场销售价为每条100元(不含增值税),试分析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后消费税税负的大小。
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即对卷烟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然后,按照调拨价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0%;50元以上的卷烟(含50元,不含增值税)和进口卷烟,税率为45%。
按此规定,该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100×250×45%)×100=114(万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80×250×45%)×100=91.5(万元)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之差为:114﹣91.5=2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转移定价,可使卷烟厂减少22.5万元的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