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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厂筹划选择最优方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0     浏览次数:

        某农牧团场拟筹建一番茄制品生产企业,投资人到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税务师根据投资人提供的资料和当前的有关税收政策提出了咨询意见。
  基本情况该投资人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国有企业,拟投资2000万元建一个年生产番茄酱2万吨的番茄制品生产企业。
  (一)筹建方式有两种。一是新建企业(需新占用土地2万平方米),二是在本团场原有的一小型番茄制品厂的基础上进行扩建。
  (二)厂址选择。该投资人与某市毗邻而居,但不属于市区的管辖范围。该市建有一开发区,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投资人可以在该市开发区建厂,也可在本团场选址建厂。
  (三)原料取得。一是承包该团场所属的耕地,统一种植,统一管理;二是与各连队签订收购合同,由各连队统一交售。
  不同方式的税负对比(一)筹建方式不同,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第三条规定: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之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办注册的企业。因此,在原有基础上扩建的企业,不属于新建的范畴,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33%缴纳。
  (二)原料取得的方式不同增值税税负不同。承包该团场所属的耕地,生产的番茄按现行规定无法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与各连队签订收购合同,由各连队统一交售,可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不能保证番茄的质量、数量和交售时间。该团场可选择成立一个属于该企业的分公司,分公司为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于分公司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番茄,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可享受免增值税待遇,增值税税负为零。作为该番茄制品公司,其购进分公司的番茄,既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又可保证番茄的质量、数量和交售时间。并且该番茄制品公司可将番茄的初选工序,交由分公司完成,同时合理提高收购价格,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基数。
  (三)厂址选择不同城市建设维护税税负不同。城市建设维护税规定有三档税率,分别为城市7%,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和其他地区1%。该团场与某市毗邻,在市区所属区域建厂将适用于7%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而在本团场建厂则可适用1%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并且原料运距缩短,减少了非正常损失。
  (四)厂址选择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为大城市0.5元~10元、中等城市0.8元~8元、小城市0.3元~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4元。该团场毗邻的某市为小城市,适用1元/平方米的税率;而该团场所在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税收筹划建议税务师根据各种选择方式,分别计算出了税收负担率。
  (一)企业所得税。番茄制品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在5%~7%之间,假设本企业取中间值6%。在正常情况下,番茄酱的销售价为0.4万元/吨,以年产2万吨番茄酱计算,销售收入为2×0.4=8000(万元),应税所得额=8000×6%=480(万元)。新建企业,报经审批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0;扩建企业,应纳所得税=480×33%=158.40(万元)。
  (二)增值税。该企业的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参照同地区、同行业的进项税额比例,生产2万吨番茄酱,除番茄原料以外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603.90万元。番茄的出酱率为8.5∶1,生产2万吨番茄酱需要2×8.5=17(万吨)番茄原料。番茄的平均收购价格为0.025万元/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7×0.025×13%=552.50(万元)。与连队签订收购合同,可抵扣番茄原料进项税额552.5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360-603.90-552.50=203.60(万元)。承包该团场所属的耕地,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成立独立的分公司,并且将番茄的初选环节转移到分公司,按照0.002万元/吨的初选费用一并计入收购价,则可抵扣番茄原料进项税额=17×0.027×13%=596.7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360-603.90-596.70=159.40(万元)。
  (三)城市建设维护税。如果选择在市区建厂,则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159.40×7%=11.158(万元);如果在该团场所在地建厂,则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159.40×1%=1.594(万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选择在市区建厂,则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1=2(万元);如果在该团场所在地建厂,则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终上所述有以下4个方案可供选择。
  甲方案:选择新建、成立分公司、在本团场建厂,税收负担率(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下同)=(0+159.40+1.594)÷8000=2.01%。
  乙方案:选择新建、成立分公司、在市区建厂,税收负担率=(0+159.40+11.158+2)÷8000=2.16%。
  丙方案:选择扩建、成立分公司,税收负担率=(158.40+159.40+1.594)÷8000=3.99%。
  丁方案:选择扩建、与连队签订收购合同,税收负担率=(158.40+203.60+1.594)÷8000=4.54%。
  (五)新建与扩建费用对比。新建企业的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又分为机器设备和厂房投资;扩建企业只有固定资产投资,没有开办费。无论是新建或者是扩建,机器设备和厂房的投资金额是一样的。扩建企业,可以利用原有的场地进行,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也不需要建设管理用房。新建企业需占用2万平方米的土地,按现行兵团农牧团场的土地出让价为36元/平方米,总计为2×36=72(万元);建设办公用房200平方米,需投资12万元;办公用房配套设施5万元;开办费(办公用房配套设施以外的费用,包括注册费用及其他费用,扣除扩建时也需要支付的费用如验资费用等)3万元。新建企业比扩建企业需多发生费用92万元(72+12+5+3=92万元)。
  根据税务师的调查,该团场近年来在基础设施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道路、水源、电力都能满足生产的需要。税务师综合了各种因素,向该投资人提出了采用甲方案的建议:一是选择新建企业,则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选择成立分公司,既增加了番茄原料的进项税额,又可保证番茄原料的质量、数量和交售时间;三是选择在该团场所在地投资建厂,可享受1%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四是选择新建企业虽然比扩建企业多支出建设费用92万元,但新建方案仍比扩建方案中的最优方案(丙方案)共计节约支出383.20万元(158.40×3-92=38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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