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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30     浏览次数: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要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这就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向后延迟。因税款缴纳时限的暂时延缓,增加了施工企业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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