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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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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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过程,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质量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研究筹资中的税务筹划策略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业绩与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有效节税的同时,实现投资所有者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
在过去的筹资决策中,我国企业很少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把纳税看作是独立于财务决策之外的事项,没有把税收与企业的行为及财务管理的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更谈不上税务筹划。甚至有人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偷税漏税,与不良行为等同起来,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权益资本(如发行股票)和负债(如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而负债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可见与权益资本相比,负债具有明显的节税效应,并且,在息税前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这一点可以从下式得到充分的反映:权益资本收益率=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
依式可以看出,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必然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只是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分析仅是基于纯粹的理论意义,而未考虑其他的约束条件,尤其是忽视了增加负债所导致风险因素及风险成本的追加等。因为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税前投资收益率,从而使负债融资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即权益资本收益率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也正是上面所提到的实现节税效果必须建立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这一前提的立意所在。
若企业计划筹集资本总额为600000元,现拟定了五种资本结构备选方案,如下表所示:
拟定不同资本结构的备选方案单位:元(见附表)
可见,由于B、C、D利用了负债融资,在其财务杠杆的作用下,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以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无论税前亦或税后均全面超出未使用负债的方案A,充分体现出负债的杠杆效应。但同时例中也寓含着这样一种规律:①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利息成本呈现上升的态势;②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每股普通股收益额也并非总是与负债比率的升降正向相关,而是有一临界点,过之则表现为反向杠杆效应。其中方案E便是如此。同时分析表明,企业等额的息税前利润(均为60000元),之所以实际的纳税负担差异悬殊,完全是由于负债成本挡避应税所得额各不相同所致,而且负债比率与成本水平越高,其节税作用越大。比如未使用负债的方案A与使用50%负债的方案B,相同的息税前利润之所以实际纳税负担相差5940元,原因就在于方案B的负债利息成本18000元挡避了相应的应税所得额,即影响应纳税额减少18000×25%=4500元。同理,由于方案C、D、E负债成本的应税所得挡避额更大,故而节税效果也就更加显著。
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对节税的评价不单纯反映为其自身外显效果如何,更主要的则在于是否有利于企业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增长。因此,虽然方案E的节税效应最大,但由于因此而导致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水平的降低,亦即节税的机会成本超过了其节税的收益,因而导致了企业最终利益的损失。而方案C的节税效应虽然不是最大,但其权益资本收益率和普通股每股收益却是最大,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维护和增长最为有利。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该企业的资本结构应确定为方案C,即负债比率为2:1,此时的资本结构对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最为有利。
因此,企业利用负债融资组织税务筹划,其有效的行为规范必须基于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充分维护与不断增长,并在此前提下合理把握负债的规模、比率,控制负债的成本水平,在相对意义上实现理想的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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