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管道的使用效率,华东公司指派市场开发部展开尽职调查,后发现其邻市有业务性质相同的华南公司正苦于没有天然气源而无法扩大市场。
华东公司和华南公司经过沟通协商后一致认为,华南公司通过华东公司的管道输气是双赢的选择:华南公司解决了气源问题,可大规模地发展用户,开拓市场,增加营业收入,提高经营效益;华东公司则提高了输气管道的利用率,增加运输收入,减少固定费用,特别是因用气量的增加还能降低进气成本,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华东公司从华西公司购进天然气费用1.43元∕立方米,其中天然气成本1.13元∕立方米(含增值税),运费0.3元∕立方米,进气成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双方约定,华东公司销售给华南公司的天然气(含运费)只能加价0.1元∕立方米。假定华南公司每年从华西公司购气1000万立方米,华西公司、华东公司及其分公司、华南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管道运输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之和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此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董事会研究通过后,要求财务部近期拿出可行的操作方案。财务部经充分论证,提出如下三个备选方案:
方案一:华东公司直接加价销售给华南公司或者原价销售,另外收取管道运输费用。
方案二:华南公司直接从华西公司购进天然气,华东公司仅赚取管道运输费用。
方案三:华东公司从华西公司购进天然气原价销售,另外成立分公司收取管道运输费用。
在方案一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管华东公司直接加价销售给华南公司,还是原价销售,另外收取管道运输费用,华东公司承担的税负和获取的收益都是相同的。
华东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
1.增值税:1000万×(1.53÷1.13×13%-1.13÷1.13×13%-0.3×7%)=25(万元);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10%=2.5(万元);
3.税前收益:1000×(1.53÷1.13-1.13÷1.13-0.3×93%)-2.5=72.40(万元);
4.企业所得税:72.4×25%=18.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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