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目、税率的不同,可分为适用高税率的应税收入和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收入。有的收入则可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如果将上述收入混在一起,不分开核算,则会加大自己的税收负担。现列举税务稽查实例计算说明如下:
某农机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机(免征增值税)和其他机械,共取得含税销售额52万元。由于该商店未将农机销售收入和其他机械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并且全部按“农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对该商店的销售收入全额计征增值税。该商店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52万元/(1+4%)×4%=2万元
该商店补缴增值税后,经过自查核实,在52万元的销售收入中,销售农机的收入为40万元。如果单独核算农机销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该商店只需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52万元-40万元)/(1+4%)×4%=4615.38元
二者相比,后者可依法少缴增值税税额为:2万元-4615.38元=15384.62元
某职业介绍所对外办理介绍服务业务(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5%),同时对外办理电脑培训业务(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3%),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2万元。由于该单位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并且全部按“电脑培训业务收入”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对该单位补征营业税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该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0000元×5%=1000元
该单位补缴营业税后进行了自查,核实电脑培训收入为8000元如果分别核算介绍服务收入和电脑培训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该单位只需缴纳营业税税额为:8000元×3%+(20000元-8000元)×5%=840元
二者相比,后者可依法少缴营业税税额为:
1000元-840元=160元
从以上两例不难看出,纳税人只有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应税收入、减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才能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正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就不会额外加大税收成本。由此可见,按税法规定核算收入,申报纳税,才是纳税人“节税”的正确选择。
上一篇:税收视角下并购交易方式的选择
下一篇:抵制不良“筹划”用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