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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转型优惠 获取节税收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23     浏览次数: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A公司为石灰石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为A公司新近收购并控股的石灰石开采企业,该公司刚在2008年11月中旬注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公司同在一个县城,相距30公里。

  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适用税率为13%恢复到17%,该政策的变化对于矿产品生产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操作不妥将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效益的下降,于是A公司应考虑作出以下安排。

  确定矿产品不含税定价。按原含税价作为2009年的销售价,对于A公司是不利的。增值税为流转税具有转嫁性,是由购买者来负担的。石灰石产品一般是生产水泥产品的原材料,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大多数销售给水泥制造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然是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会产生缴纳增值税。

  保证A公司的产品利润率。自2009年起,A公司所有石灰石销售价以2008年不含税价为基础,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此将增值税税率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家。而A公司的下家多支付了4%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金进行抵扣,不会增加下家的成本,没有增加下家的资金流出。

  由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A公司与B公司都为非金属矿石灰石开采企业,前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石灰石销售另一部分市场是公路建设部门和房地产建设公司及个人,分别用作公路基础路面的铺设和房屋建筑物基础的浇筑,这一类用户很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营销策略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对用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进行划分。以A公司为例,由于进项税金仅限于炸药、电费、运费等少量物资劳务,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实缴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其他行业而言税负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销售。对于用户为一般纳税人的公司,用户会核算不含税采购成本,则在A公司和B公司销售都不会增加额外的利润。但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用户,B公司销售比A公司销售有优势。

  将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用户尽可能转移给B公司进行销售。A公司和B公司同在一县城范围内,运输半径差距不大,对产品的运营成本影响不大,适当将用户进行分流,对用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交由B公司负责承运并销售。

  例如,2009年某交通局向A公司购入石灰石价税共计50万元,A公司实现的收入为50/1.17=42.74(万元),改由B公司销售给某交通局,B公司实现的收入为50/1.03=48.54(万元)。以销售含税额50万元计算,转移销售B公司后可增加利润5.8万元。

  由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中设备进项抵扣并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A公司与B公司在设备抵扣方面还有筹划空间。由于B公司是一个新公司,需要添置大量的机器设备,B公司与A公司为同行业,机器设备往往是同类型,具有很强的共用性。

  方案一

  A公司将资产租赁给B公司。B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时,尚须投资购置潜孔钻等机具资产约200万元。因B公司无法享受抵扣设备中增值税税款,故不鼓励由B自行出资购置资产。由A公司购置资产总价200万元,其中增值税29.06万元。A公司可以将新设备租赁给B公司使用,也可将在使用中的旧设备租赁给B公司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10年计算,租赁期为5年,年租赁费40万元。

  结果是,A公司5年共收取租赁费200万元,支付的营业税为200×5%=10(万元),产生税收成本收益为29.06-10=19.06(万元)。而租赁费高于机具价款的200-(200-29.06)=29.06(万元),构成了A公司投资成为B公司的收益中的一部分,而B公司所支付的资产租赁费,可以在税前据实列支。

  方案二

  A公司购置使用新设备,旧设备销售转让给B公司。A公司可以充分享受增值税转型改革所带来的收益,达到抵扣设备中的增值税进项税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A公司将旧设备机具销售给B公司,以销售旧机具200万元计算,A公司需缴纳增值税为200/1.04×4%×50%=3.85(万元),则A公司实际抵扣的增值税额为29.06-3.85=25.21(万元)。

  对A公司而言,如果考虑租金收益,两个方案对比方案一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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