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一般而言,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很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见链接)。显而易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充分认识这一区别,并加以合法利用,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换+节税
一般而言,当工资薪金比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当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此时,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用以节约应纳税额;当两项收入都较大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亦能节税。我们不妨看以下3个案例:
劳务收入转化为薪金所得
王先生2005年2月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取得收入5000元。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从B 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则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800-500)]×15%-125=580(元)。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收入
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05年2月从A公司取得工资类收入6250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所得税额为:(62500-800)×35%-6375=1522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500×(1-20%)]×30%-2000=13000(元)。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
两收入分别纳税
刘小姐2005年2月从A公司获得工资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800)×25%-1375=84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 30%-2000=7600(元),刘小姐共纳税16025元。如果刘小姐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40000+40000-800)×35%-6357=21345(元)。如果刘小姐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因此,对个人所得中存在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
劳务报酬化整为零+巧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较少的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就会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要少得多。
徐小姐是名演员,7月到9月取得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其间,刘小姐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这样,徐小姐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 (1-20%)×30%-2000=12400元,徐小姐取得的净收益=60000-9000-12400=38600元。若徐小姐与公司商议,改变支付方式,分三次申报纳税,并由电视台支付交通、食宿费用9000元,支付给徐小姐的劳务收入由60000元降为51000元。这样,徐小姐每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7000×(1-20%)×20%=2720元,三个月共纳税为2720×3=8160元,徐小姐获得的净收益为51000-8160= 42840元,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多获得的净收益为42840-38600=4240元。同时,企业列支的交通、食宿费用可冲抵收入,少纳企业所得税,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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